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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已人間蒸發

法官法已人間蒸發

    在千乎萬喚中,立法院通過了「法官法」,本應給司法攺革帶來一線曙光。
    國人知道「法官法」如今的下落嗎?
    現下,筆者暫將法官法分為三個階段:
一、 雞肋期
雞肋者,食之無味,棄之可惜,國人知道法官法立法年餘,「執行幾件嗎」,答案是寥寥可數。可以「門可羅鵲,形容之。」
二、 泥鰍期
泥鰍者,滑不溜丟,瞬間鑽到泥中消失蹤影。
百姓面對司法,不能像泥鰍,否則的話,被逮到會因侮辱官署,吃上牢飯,因此,不得不舉一實例,俾免蹲苦牢。
()本人於102722日具狀「司法院」舉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賴淑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顏大和涉嫌「凟職,枉法裁判」,請依「法官法」辦理。
()詎,主管單位司法部不依法官法辦理,移文法務部檢察司(102725)廳刑三字第(020019482),並謂「事屬貴管」。
()法務部檢察司於102126日法檢三字第10200688580號函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檢察長,主旨:請參處逕復,至此,法官法沒有任何官署提及,意謂,正名存實亡。
三、僭越期
僭越者,越爼代疱,譬若女人家做男人家的事。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117日以1029540字第73052號,簽結提告「法官法」之案件,檢察官陳韻如決行,檢察官楊治宇背書。
()涉案經一再向「監察院」陳情,處理方式是「移文」「移來移去」其中包括舉發「司法院」吃案,全無路用,一場空。
最有意思的是。司法院,法務部,甚而至於「簽結書」中都隻字不提「法官法」三字,至此「法官法」已名存實亡。
(四)再后以103年2月10日舉發主任檢察官張介欽,檢察長楊治宇「枉法」越俎代庖,法務部覆函曰「請檢附相關具體事證逕向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申告,檢察官必本枉毋縱原則依法辦理。
經查閱六法全書「法務部組織法」:
第一條:法務部主管全國檢察矯下司法保護之行政事務及行政院之法律事務。
第二條:法務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法務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請讀者判斷,法務部有逾「組織法」權限否。已不正,還竟建議當事人在一再被非法簽結后,再提告,苟再提告,同一原由,必然會被簽結。虛耗百姓精神,金錢莫此為甚。
另,司法院將「法官法」案移送法務部,是什麼冬冬。
還有,監察院只會「移文」移來移去案子化為灰燼。
是證,台灣的司法執行者有一大部份是在玩法,無怪乎民調不可信任度從70%勝昇至81%,癌症第三期,謂果「華陀再世,扁鵲復生」亦無能為力。


台灣司法萬歲,千千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