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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節 依法官告發,法官法不見了

依法官告發,法官法不見了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顏大和涉嫌濫權、枉法、凟職,請依法查辦。

一、 附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101年度上聲議字第2884號,附件一),高檢署函(101718日附件二)

二、 查涉案係兆豐證券公司未經審判,未經通知,強行處理告發人在銀行之存款,依法應屬刑事之侵占,詎被告發人在其處分書中(附件一)謂「本件係屬民事糾紛」,強行處理他人財產竟是民事糾紛乎,是恐龍,抑奶嘴,由法官法之審判長做判斷。

三、 涉案的焦點為「交易之證據」即「定單」但從右處分書中未見「定單」之蹤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曰「按犯罪事實應以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可認定犯罪之事實」,查涉案的焦點「定單」係「空中樓閣」,並無「違約」之證據,強制處分他人財產係犯罪行為(刑事),被告發人在其處分書中「顧左右而言他」即為犯罪行為,請依法官法辦理。

四、 不傳訴訟當事人及證人,盍來定單及違約之據,依法應傳而不傳()是謂枉法、凟職。處分書應屬「廢紙」。

五、 因感於被告發人枉法濫權等,告發人乃致函法務部陳情,詎,被告發人乃迅即提出交易之證據」(附件二)唯查,所謂之「交易證據」應於偵察期中查察,於處分後提出,謂之「馬後炮」是廢料,此其一、查合法之交易時間為交易中上午9:00至下午1:30分後為非法俗語曰「閒聊時間」,合法證據不查是謂「枉法」此其二、短短地幾句「閒聊」中竟有「喔、二次、嗯三次、啊、一次」應為語文學中之「不確定詞」,請判斷是「恐龍」抑「奶嘴」,此種品質質之「檢察長」竟存在於台灣法院,不禁令人唏噓、唏噓。

    謹狀

司法院(法官法部門公鑒



                    具狀人:              (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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