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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提高貿易推廣技術的層次

論提高貿易推廣技術的層次
原文載聯合報
    近年來,為順應國際市場的演變及需要,政府一再呼籲並致力於我國產業結構的改變及生產層次的提高。可是,卻鮮見有人提到產品推銷術的提高,也就是外銷推廣術層次的提高。
    產與銷本來就是一物的兩面,不可須臾離也。

十三年前的層次
    大約在十三年前的外銷推廣術的層次,是生產廠商或貿易商,只消經由貿易媒體,獲知國外買者的名址,即可進行促銷,或通函,或親往接洽。因此,那個時期的貿易推廣構,只消給買賣雙方搭上線,就可以說完成了推廣媒體的職能,諸如,發布貿易媒體刊物貿易機會等等。
    但是,無論是產與銷的技術層次,無不日新月異,與日提昇,假若不主動地去提昇與順適,無論是產與銷,則不免日漸落伍終而遭到淘汰。
    具有代表性的貿易推廣機構─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在十三年前成立伊始,就恰值貿易推廣方法的蛻變關頭,而貿協卻仍然採取那較低技術層次的促銷術,諸如前述,這諸種促銷術使用迄今,已歷十三個年頭。

推廣術的故步自封
    進出口貿易額一再減退,演變到今(民國七十一年),可以說衰退到谷底,多業蕭條,市況不景氣,這諸種減退,當因是進出口貿易,尤其是出口貿易的不振所牽連的。
    國際市場不景氣固然是造成出口不振之主因,但是全歸咎於外在因素,則似乎 是規避之辭。
    根據報載,貿協將不再辦理 組團出國拓銷的業務。而將多餘人力致力於市場調查工作,而這種市場調查工作將不再像以往的「走馬看花」式。...繼續閱讀



第廿一節 也談外貿協會 (3)

(3)

由國防部外事處派去的四大金剛為首,入座二十多位「退役」軍人,所謂之四大金剛軍階是上校」,跟班的是中、少校、尉官,那些「外行」們佔據貿協要津,興風起雨,佔盡好處,把「專家」壓制在腳下,隻隻都是「肥貓」,此種悪積,再加上嗣後的「花瓶」做為,演變成人謀不彰的「沈疴」,是讓台灣從亞洲四小龍,外貿大幅衰退後,變成亞洲四小虫的主因之一。五十年沒打過仗的軍人就往「肥貓」跑,可悲。
    武冠雄式微後,掌權人「江炳坤」入主,筆者並未看到有什麼做為,彼時,軍方的勢力應仍在,且佔據要津。豈會有何做為?
    爾後,由辦理「展覽」之展覽宣傳處處長,趙永全昇任秘書長,貿協的「貿易推廣」進入以商展為奎臬的時代,外行人絕對看不出其中的眉角,原則上,商展應是貿易推廣的「初中程度」業務,那麼,什麼是貿易推廣的高中,甚而至於大學程度呢,以后有緣再談。
    筆者本文最后要提出的是,軍人勢力若仍然盤據在貿協,且「新陳代謝」的話,則台灣貿易推廣「沒救」,外銷將繼續沉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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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節 也談外貿協會 (2)

(2)

歷屆外貿協會的「空降部隊」名「董事長等等」掌權人名「秘書長」。而「秘書長」被空降部隊尊為「專家」。
    這專家只消把「空降部隊」侍候好,雙方即和樂融融天下太平,業績如何,外行人怎知。侍候的眉角是「出國」。
    據知,外貿協會的「出國」是「肥肥」地任務,而所得是本薪的5倍,一年出差個12次,就很肥,同胞們必很知曉,您選的「總統」就是許多「肥貓」的來源,肥貓是堵住閣下前途的大石頭。
  總統可以任派5000人以上要職。都很肥。貢獻如何,您看呢?
    事實上,過往台灣的外貿絕大部份是廠商,出口商帶動起來的,外貿協會只是「花瓶」。跟日本的Jtfra,韓國的Kotra根本無從相比。
    外貿協會的最原始前身是「中國生產力中心,貿易部」,筆者就是元老之一。
    記得那時,經濟日報剛發行,總編輯(楊)來邀稿,筆者就每周一篇「經貿專欄」寫了一年多,其中有數篇提到,日本有Jetra,韓國有Kotra,台灣也應該成立「貿易推廣」專責機構,半年后「外貿協會」CETDC成立了。
    初期成員是以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武冠雄手下的一批人為班底,唯該班底全為國貿之外行,但嗣後「肥差」都掌握在那群人手中,瞎搞胡搞,不久筆者離開外貿協會,然后在聯合報(如附文)中國報導等處聲討其過,那一群人運氣不佳,頂頭上司是經濟部長趙耀東(趙鐵頭),立即大舉修理「整頓」,據知,原商業司的班底全部被強制「退休」,秘書長的武冠雄轉任「副董事長」。
  在此,特別需要一提的是,在武冠雄時代,軍人勢力大舉入會...繼續閱讀





第廿一節 也談外貿協會

第廿一節  也談外貿協會
(先天不良,後天失調)
    外貿協會的全名是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CETDC),一般人不太瞭解它在台灣貿易扮演什麼角色,重要性如何,只知道它「展覽」辦得轟轟烈烈。
    外貿協會不會像軍方給人感覺專制,威權,但是在承平日子裡,它的重要性卻比軍方要高許多。
    主要原因是,台灣是個靠外貿生存的島國,內行地講是「進口原料,加工、出口」賺取價差。
    當然,智慧財產更佳,因不須原料。
    外行人多認為外貿協會的主要職責是「促成交易」,即促成國內廠商與國外買者的交易,但那只是貿易推廣的小學,最多是初中層次的工作。
    高中或大學層次的貿易推廣,應該是:
    一、市場調查(應調查什麼,怎麼調查等,是高深的學問。)
    二、發掘新產品、新市場、新構想等等。
    三、帶動新廠商,適新產品等進入新市場
    四、其它
    但是,筆者看到的卻是外貿協會以「展覽」的貿易推廣二、三十年。台灣的貿易推廣一直是在玩著「初中生」的把戲,以致淪落到如今的「亜洲四小虫」搞啥。
    這是造成台灣從「亜洲四小龍」變成「亞洲四小虫」的主因之一。歷任「秘書長」責無旁貸,但「拍拍屁股走人」留下個爛攤子由後者收拾。說不定那「些」後人還不知是個爛攤子。繼續搞初中生把戲。

  台灣應該是個靠貿易生存的島國,但可惜的是歷任的領袖們都是外貿的外行,有軍人,農業專家,學法律的,其中僅有「蔣經國」是有心人,用李國鼎辦了「加工出口區」供獻最大,其它的「總統」都是派一些「空降部隊」酬庸性質,到外貿協會做「肥貓」後來,軍方也插上一腳做「肥貓」這就是「亞洲四小虫」的淵源...繼續閱讀





第廿節 執政者不敢踫的機關

第廿節  執政者不敢踫的機關

    依筆者的觀察,在蔣經國辭世之後,國勢逐步地衰落,無論「藍」「綠」如何悪閗,原則只有五個大機關,執政者都不敢亂踫:
    一、郵政(優良機關)
    二、中央銀行(優良機關)
    三、軍方(數十年沒戰爭猛想做肥貓,耍威權)
    四、司法(民調不可信任度65%~70%)
    五、外貿協會(先天不良,後天失調)
    其中,郵政是優良政府機構,殆無疑問,中央銀行是看誰做「總裁」,總裁如不是彭淮南,而是X英南,恐大異其趣。
    軍方呢?恐怕換了誰都一樣,威權,耍狠虐死小兵、肥貓、滿天星、無戰功昇官,伺機擴張勢力。欺壓百姓。
    司法,不可信任度逹65%到70%的司法,一直是肥貓,其中有恐龍,奶嘴、門神、索命、貪腐、內幕重重。

    最后,專業又神秘兮兮的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是所有政府中最神秘不敢踫有意思的機關。繼續閱讀 (也談貿易協會)





第十九節 致行政院函(某甲)



第十九節  致行政院函(某甲)
受文者:行政院

  旨:涉案已歷一年捌個月是違法而另循他途之時。

  明:

一、鈞院10279日移文單收悉(第三次移文)

二、小民前函係請鈞院查辦凟職,鈞院移文係嚴重不負責任。

三、涉案已分上、中、下三篇在本人部落格「台灣司法奇航中」,連載中另洽媒體刊出,效果請自行評估。

四、涉案百姓僅須一天即可辦妥,卻經歷證交所,證期局評議中心,法院,監察院、行政院無怪乎關中院長說:「台灣高級公務員的品貭大幅下降。

五、而行政院只會「移文」且已且三次,太極大拳推來推去就好,動什麼腦筋?!

六、小民很清楚與兆豐證卷的糾紛怎麼回事「  強凌弱,而政府是站在強者那邊」沒有公平正義,猶如台灣司法的民調是65%不信任度(一說70)

七、這樣的政府,小民應令其下台。

八、本文將併他文,全文刊出。



同胞們,您對這樣的政府還抱持著什麼幻想嗎?

請參閱前文「愛情拼圖」和張小姐。...下一篇(第廿節  執政者不敢踫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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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節 台灣百姓應如何自救



第十八節 台灣百姓應如何自救

  
經濟學人說:「台灣是東亞貪污嚴重國之一」。

  郭台銘說:「台灣百姓準備過苦日子。」

    這跟筆者說「台灣已步入西臘的後塵如出一轍」,但西臘跟台灣最大的不同是,西臘的周遭是他的友邦,盟國,而台灣的四周是競爭國,對岸是個虎視眈眈的大野狼。

    因此,必須要自救。

    自救可以分為短中長期,茲列敘如下:

    一、立即停止服貿協議之進行,筆者沒聽說過先簽協議,再評估得失的,這叫倒行逆施,請參閱本篇前文「也談服協議」苟執政黨立委執意「包裹表決」,只有立即走上街頭,如巴西,埃及等國,效果立即。

    二、明年七合一選舉是台灣百姓生死存亡的關鍵一戰,必須給「無能,貪腐,濫搞」的以當頭捧喝,即政黨輪替,讓馬總統和他的立院團隊變成「孤軍」,逼他不敢瞎搞。

    三、至於自救的詳情無非是「開源、節流」,有緣以後詳談,在右自救是台灣百姓的「火燒眉毛」,當務之急,機會稍縱即逝,否則,沉淪,沉淪,更苦的日子將接踵而至。

    不聽老人言,吃虧在眼前。

    再強調,台灣是個危機四伏的島國,現下被掩飾在執政黨手下,其中最嚴重的是財政,在不到三年后,有人拍拍屁股走人,一切後果將由您承擔,別後悔。...繼續閱讀 第19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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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節 台灣司法再奇航 (6)



(6) 
受文者: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實股)

  旨:就  貴中心民國102419101年評字第2327號評議決定,茲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1項表明:

        □ 接受。

        □ 拒絕。

             人:               (簽名或蓋章)

身份證字號/統一编號:               

法 定 / 委任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

         號:              

    請問,您若是某甲,當評議被駁回,您是「接受」呢,還是「拒絕」?當然是拒絕(絕對拒絕),反之,您如果是兆豐證券公司的話,您是「接受」還是「拒絕」?三尺小童皆知,評議委員們卻不知!?

    筆者認為在「回函」為小孩玩的把戲竟登上政府公文的抬面,竟還立了法,真是「國家的危機」。

    報載,有網友稱監察院是盲腸院,那麼這財團法人金融消費中心應為「闌尾」中心,理應同監察一起「關門大吉」(見前篇,監察院在幹什麼)筆者認為,該中心有如法院的奶嘴法官」(見本欄前文,奶嘴法官篇)。

茲錄該中心評議委員會部份來文

    據上論結,本件評議申請為無理由,爰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評議委員會

主任評議委員  莊永丞

評議委員  王文宇  朱德芳  沈中華  汪信君  李鳳翱

          周行一  林國彬  林勳發  高福源  張士傑

          張冠群  曾武仁  曾宛如      阮劍平

          詹森林  劉春堂  陳錦村  龔尚智

中華民國  102    4    19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兩造應於本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中心,表明接受或拒絕評議決定之意思,未為表示者視為拒絕。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2項,金融服務業於事前以書面同意或於其商品。

  復錄考試院院長言:高級素質降,國家危機。

  筆者曰「何止危機,這島國準備塌陷。」請細讀本文。...繼續閱讀>>>第十八節 台灣百姓應如何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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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節 台灣司法再奇航 (5)


 (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書函

  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18

聯絡人:廖小姐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63

  旨:台端所陳與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司違約交割糾紛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明:

一、依據行政院102510日院台金移字第1020029227號移文單及  台端10256日未具文號書函辦理。

二、台端所陳事項,本會業於1011129日金管證券字第1010053283號書函函復在案,  台端倘有新事證,請提供俾利進一步查核,若仍認權益遭受證券商及證交所損害,可循司法途徑請求民事賠償。

筆者發現

1.查仍無違約的證據,連影子都沒有。某甲致行政院函點明要違約的定單。

    2.沒原始事證,卻要求「新事證」是現下政府司法機構的通令(法院也是這麼搞)擺明叨難百姓,令其「知難而退」。

    3.當事人某甲告證交所,告到主管機關不就行了嗎,這是個什麼有權無責的爛政府。

  4.但據知,該中心的經費是來自政府(應該是金管會)。

    5.最高聲請賠償金額為一百萬元。

    上如前敘,某甲實在不願花錢費力去告證交所(法院是誰家開的,況刑事部份已被非法簽結),於是具狀在中心請求評議,評議的結果發現:

  1.還是沒有定單的影子,定單即違約的證據,看樣子,在台灣司法找公平正義,不如到火星去找。

  2.某甲更吃驚地發現,該評議中心最後附上了個「評議決定回函」(如附),曰「茲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一項表明:

評議決定回函...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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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節 台灣司法再奇航 (4)



 (4)
接著,讓我們看一看「期貨局」如何按辦理涉案,如函:
期貨局  書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420
主旨:台端再次函請查明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證交所)有無違失暨擬對證交所提告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覆  台端101328日及10149日未具文號書函辦理。
二、本局前於101326日證期(券)字第1010009535號函復  台端,證交所受理兆豐證券申報  台端違約案,業依其內部審查序查證辦理,經初步查察,尚無發現證交所有違失情形,倘  台端有新事證,請提供俾利進一步查核,諒達。
三、台端旨揭來函,並未提出新事證,倘有其他新事證,仍請提供俾利進一步查核;另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已於10112日正式受理業務,  台端與金融服務業間所生爭議,經向該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對於其處理仍不滿意,  台端得於收受處理結果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該中心申請評議。
(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417樓;金融消費者申訴專線:0800-789-885)。
筆者從書函發現
    1.依其內部審查程序辦理,經初步查察,尚無發現交所有違失情形,唯,筆者迄來看到涉案的重點,即違約的證據,即「訂單」,所謂「尚無發現證所有違失情形」,這是外行人的屁話。報載!考試院院長關中說,高級文官素質大降,國家危機。
  2.「倘,台端有新證據,請提供俾利進一步查核,查。
      a.既無原始之違約證據,盍來「新證據」?瞎搞。
      b.如此這般,您還會相信他會「進一步查核嗎」?
      c.該局建議當事人到法院打「民事官司」,如前所敘,刑事官司已被「非法」簽結,還要打民事官司嗎?想想,法院是誰家開的?無辜的被害人還要花大筆鈔票打民調不信任度65%官司嗎!?
    3.敬告同胞,類此案子,弱勢小民走頭無路。
    後來,某甲陳敘到行政院,行政院「移文」三次給金管會,茲錄金管會之復函如下:...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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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節 台灣司法再奇航 (3)



(3) 
彼時證交所的董事長的薛琦,就是後來主持「服貿協議」的主角。
  經函來函去數次,該所始終「鐵口」,某甲乃具狀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證交所涉嫌「違法裁定違約,地檢署簽結如下: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
受 文 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620
發文字號:北檢治騰10147645161字第   
主旨:本署101年度他字第47645161號被告薛琦等侵占等案,業已簽准結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本件係依據台端10152日刑事補充聲請狀、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514日檢紀雲字第1010000502號函轉台端10152日函辦理。
二、 經查
(一)被告簡鴻文、歐泰成、鄭羽婷部分
  1.按同一案件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24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不得再行起訴,刑事訴訟第260條定有明文。
  2.台端前就同一事實對被告簡鴻文等3人提出告訴,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1年偵字第622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並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再議確定在案。台端再行提出告訴,然無提出何新事實、新證據,揆諸前揭規定,自難再為起訴,爰予以簽結。
(二)被告薛琦部分:
  台端指訴意旨乃係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內容而申告,而所述被告涉犯之犯罪事實,並無提出具體指摘,亦查無證據證明被告等有台端所指訴之犯行,爰予以簽結。
三、本案聯絡人:騰股書記官,電話:(022314-68718062
    查,所謂簽結,係法院之「陋習」,經監察院糾正「不合法」法務部表示尊重該糾正,但尊重歸尊重,簽結歸簽結,不但如此,還「瘋狂」地簽結,主其事者就是法務部,把偵字案,分成偵,他字二種,無非是便宜行事,再查,簽結與刑法之刑事訴訟法無關,是台灣司法官亂搞及爛搞的明證。以犯法辦案...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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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節 台灣司法再奇航 (2)



(2)
 現在就讓我們來檢視一下涉案的始末。
    原來某甲是台灣股市的老手,股齡約有35年,雖然不是中實戶,但是所繳交的證交稅、手續費,融資利息等總額數以數百萬元計,不想某天竟然被證交所裁定違約交割九萬餘元,某甲認有錯帳,乃致函證交所洽查及修正,嗣後接該所復函,如下: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書函
    址:11049台北市信義路579
承 辦 人:初級專員─李先生
受 文 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424
一、台端101410日致本公司未具文號之書函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轉   台端同一函文影本敬悉。
二、查兆豐證券南門分公司申報  台端違約乙案,本公司前已派員瞭解,並無發現該公司暨其受僱人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台端歷次來函所陳事項,亦分別詳查函復在案。經檢視  台端本次來函內容,尚無本公司需再查核之新事證。
三、復請  查照。
正本: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某甲致證交所函
    1.因涉案事涉「金融司法」自應以司法案件面對,刑事訴訟法第154條曰「犯罪事實應以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讀該函發現,並無所謂之犯罪事實」,在證券交易上就是訂單,謂不合法。
    2.證交所曰:「台端違約乙案,本公司前已派員了解,並無發現該公司暨其受僱人員有違反法領規定之事」,相信法律專精一看即知道這是「奶嘴法官的產品」。
       a.沒訂單,沒違約的證據。
       b.如何明該所「已派員瞭解」,沒有舉證,應是謊言。  
      c.大概涉案該所都是這麼辦的(即同一模式)不知坑陷害了多少投資人。
    查,證交所原為公家機關,后改為公司即私人型態,筆者認為是為了規避被告(包括國家賠償)的麻煩,而該所處理涉案的無知,蠻橫、謊言,罔顧人權,與現在政府,可謂如出一轍」,令人髮指...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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