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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節 監察院是盲腸院? (2)

(2)  
時下民調,司法的不信任度是65%,試試看監察院的民調,可能是70%一其實,一說是司法已是70)
    據報載,網友嘲諷監察院是「盲腸院」,可以「關門大吉了。
    10273日中國時報載「財產申報,王建煊言,監察怨成下級機關。」
    資深法官曰,財申上路廿年對肅貪毫無幫助,筆者認為,又是一齣浪費民脂的「小孩玩大車,嬉戲人間」。
    事實上,廢掉監察院,回歸加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就好。監察院應提案,回歸加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就好。監察院應提案「節流」先自宮,以示御史之風範!
  據歷史記載,清朝乾隆是個好大喜功的人,但乾隆是盛世,馬英九時代是王老二時代,不可等日而語(見后節,歷史定位。)
  讀者記得筆者曾發表過十篇以上的「簽結」及檢察官大名,再記得時間為何,答曰「三年前」,現在敬告,筆者不是學法律的,今生還未做過「被告」。
  令筆者吃驚的是101821日中國時報刊出一篇社論,標題「糾正法務部他字案浮濫,點破司法陋習」。
    該文報導「監察院通過李復甸委員案,糾正法務部與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對於他字案不加偵察,以行政簽結,過於浮濫……」
    筆者發現,筆者是「先知先覺」,李監察委員有三種可能,一種是「後知後覺」,另一種是在筆者網路上讀到涉文,然后「抄襲」、「抄襲」在撰文領域是「陋習」「不道德行為」,還有第三種,引文「本文係參考高景炎先生XXXX X X文」。
如為可能三,李復甸委員似乎應分一部份所得給本人以茲激勵。 可笑,好笑!?
但在李案刊出前后「簽結」依然故我,前節「某甲」在一月中被簽結「七、八次」,打破「金氏記錄」。
筆者要說的是,簽結不但是「陋習」,而且是「非法」,違反刑事訴訟法。
台灣百姓應如何整肅司法呢,筆者認為,只有「修法官終身職,改為條件終身職」,法官法是沒有路用的盲膓法有何路用!

盲膓是應割除的廢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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