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e

司法再奇航 附件8 & 9



附件八

受文者:台灣證券交易所
主  旨:貴公司營業細則係公法抑私法。
說  明:
一、如係私法,投資人之財產緣何由私法掌控,有否違憲?
二、證券交易法第166條日「依本法所為有價證券交易所生之爭議,當事人得依約定進行仲裁……」請問鈞所之「營業細則」有無跳脫此毋法,而貴所有無仲裁者身份。
三、昔支票退票事件尚有刑事問題,修后是民事事件,且於三日內補回僅有退票一次之記錄,鈞「營業細則」不但是私法,且是「鴨霸」,爛法亦法?
四、請示知貴所負責人姓名,本人擬提告訴。(都更私即可拆百姓之房乎?)
五、本事件擬於近期刊本人部落格「台灣司法奇航」中之「股市司法奇航」。
六、依貴所101年4月6日辦理。


附件九

受文者:行政院證券期貨局
主  旨:本人擬對證交所提告,將鈞局移送監察院
說  明:
一、鈞局及證交所對涉案虛與委蛇,不查事證,堅守「私法」。
二、附證:一及二。
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命本人前往台北市政府中二分局(附證一)本人當場聲請調聽涉案案發前四日之「錄音帶」筆錄費時約四小時。
四、但在附證七中,不起訴處分書中隻未提此「錄音」。
五、右證,無本人「違約」之證據,或法院隱匿對兆豐證券不利之證據。
六、本人據此擬對證交所提出告訴,因未切實本察事證,且以「私法」並非證交法來制裁本人。
七、另將  鈞局向監察院檢舉。
八、關於涉案,本人已向高檢署聲請再議,並對地檢署檢察官賴淑芬提出「凟職」之告發。
九、涉案將在本人部落格「台灣司法奇航」中刊出,渉案頗似者更案中之文林苑。在台灣頗多「六法」下的「私法」整人。
十、請與本人101年3月28日函併辦,十日后擬提,或移送...繼續閱讀





高源新書...............................................................
偵探,股市合集


一、官邸血案
二、股海女神龍
附:1.股市致勝口訣100招
    2.推介A+股


全書200餘,銅版紙彩色封面,售價260元+40元(掛號費)共300元贈太極避邪增福玉一顆(售600元)款到即寄。


郵政劃撥儲金帳戶第0015344-3高景炎
................................................................................

           
推薦小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