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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不罰與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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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不罰與司法改革
     微罪者小罪也,那麼微罪不罰跟「司法改革」到底有什麼干係呢,且容我道來。
     因為許多年來,監獄人滿為患,牢房裡擠破人頭(除了少數特權),筆者發現,現行司法裁判對「微罪」者頗為厚待,有直接「簽結」者,有在庭上不擇手段勸誘和解者,券上合法,誘者如檢察官跟告訴人說「若我是告訴人,我就原諒被告」,有在庭上只取檢察官自己所需筆錄,不容告訴人答辯,若一出聲,大聲喝止,雖然被告未出庭,即使「偵」字案,也立即「不起訴處分」。
     有法官(或檢察官)在庭上跟告訴人(被害人)吆喝說「你再不說實話,我就定期傳你80歲老爹出庭,要知道,我可以讓你勝,也可以讓你敗訴,告訴人只有忍耐一途。
相信,還有其他荒繆招術,為筆者所不知。
然則,什麼是「微罪」的標準呢?筆者發現,多憑裁判者的「自由心證」,筆者認為,台灣裁判者的「自由心證」是最大弊端之ㄧ,因它與非法律認知,道德品行發生關係,請問裁判者的什麼「特考」有考後三項嗎?
     有某法律系學生開車撞傷了人,竟棄之不顧開溜,請問,倘此人考取了司法官特考,則他日榮登裁判者,將是哪一種?不想,某高等法院庭長審判長判他「無罪」,報載這庭長跟「開溜者」的老爹是同事。
另據報載,一位花蓮法院的女法官(也是庭長)判決性侵一智障幼女者無罪,那位女庭長未婚,有無女兒不知,是否為「微罪不罰」,阿們。
     話說,三國時代的劉備,其本人沒啥了不起,靠關、張、趙、諸葛「三分天下得其一」,暴虎憑河去打東吳,大敗而退「白帝城」,臨死前除托孤「孔明」外,說了一句傳世銘言「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
話說,古代有一位年輕人,父早逝,母當家,有產業,開始時犯些「小罪」,皆由母擺平,食髓知味,膽子愈來愈大,罪也愈犯愈大,終至殺了人被判死刑,行刑之日,行刑官問「你有什麼遺言要說? 」,年輕人說「只希望跟母親臨終話別,母親走上行刑場,年輕人希望能吸最後一口奶…」
筆者在此敬告,司法父母官們,小心﹁奶頭﹂被咬(掉),男性也不例外。
     到底「輕判」(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 「微罪不舉」與大舉「假釋」跟「監牢人滿為患」有何因果關係,應請「專家學者」好好研究研究。
     觀賞影片某阿拉伯國家的一位偷「駱駝」者,被執行斷手丟入海中,性侵者把「XX」割掉。筆者對伊斯蘭國家許多舉措並不苟同,但不妨打聽一下他們的小偷性侵者監牢多少?
     司法存在的目的不是「嚇阻犯罪」和「嚇阻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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